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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旅游学院引进资金项目激励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财务处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1/12/29 11:31:15

根据《四川旅游学院统筹专项奖励分配与发放办法》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激励全校教职工引进资金项目,积极开展创收工作,拓展建设资金来源,进一步缓解学校资金压力,促进学校事业良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奖励范围

奖励范围应为引进资金项目非本职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 奖励类别

引进资金项目包括捐赠项目、对外合作项目等。

第二章 奖励发放标准

第三条 捐赠项目奖励。捐赠项目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学校捐赠财产,用于学校事业发展。捐赠项目奖励标准采用分段计算方式,捐赠额在20万元以内(含)金额段, 按照受赠额的10%给予奖励;20万元——50万元(含)金额段,按照受赠额的7%给予奖励;50万元—— 100万元(含)金额段,按照受赠额的5%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上金额段,按照受赠额的3%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外合作项目奖励。为改善办学基础条件,引进有

重大积极作用的建设投资合作项目将给予奖励。投资项目金额在100万元(含)以内,给予2万元奖励;投资项目金额在100万元-500万元(含),给予3万元奖励;投资项目金额在500万元- 1000万元(含),给予4万元奖励;投资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引进资金项目奖励审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担任,办公室成员包括组织部、学校办公室、财务处、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对受奖人资格进行审核,财务处负责对引进资金金额进行审核,学校办公室、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引进资金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由审核办公室对受奖金额进行讨论,讨论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纳入学校绩效专项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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