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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旅游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5-07[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四川旅游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旅游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代表教代会对学校事务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重点是保障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以及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与评议。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学校和院、系、部、处、中心等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代会的下设工作机构,在学校教代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工会提出组成人员及负责人名单,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学校工会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后组成。

教代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在学校教代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代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

第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工会指导下按本条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任务

第五条 贯彻执行教代会作出的有关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对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教代会汇报检查情况和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 参与和组织教职工代表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和组织教职工代表参与学校各项行政工作的民主监督。参与和组织教职工代表参与校务、院(部、处)务公开。

第七条 参与学校制定有关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认真听取和讨论学校行政关于民主管理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宣传国家有关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学校制定的有关民主管理制度;对学校人员违反有关民主管理法规和制度的情况,建议学校给予相关处理。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教代会代表巡查制度,组织教代会代表深入学校基层单位了解基层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情况,指导、督促和帮助各学院(部、处)的教代会、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条 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教职工为学校发展献计献策,协助和督促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对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进行调研,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干部评议工作的任务与方法

第十二条 监督评议干部的工作原则:一是要尊重民意,反映多数人的意见和看法;二是要实事求是,全面分析正确评价。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范围主要为:学校和二级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认真听取教职工和教代会代表队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想法和意见,为学校党委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 认真听取教职工和教代会代表对现任各级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反映,并提出公正的评议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干部的工作方式:一是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参加每年度学校组织的对中层干部的考核工作;二是根据需要,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可接受学校组织部门聘请,参加有关院系和单位的干部考核;三是对于群众反映比较大的干部,及时将所了解到的情况向学校党委反映。

第十七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每年与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学校内部有关廉政勤政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教代会执委会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教代会授权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