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旅游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6-06-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旅游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开展学生日常生活劳动教育,营造良好的学生社区文化氛围,创造安全、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旅游学院学生公寓的管理与服务,其中涉及留学生公寓的管理与服务由相关责任学院另行规定。

第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和实施“三全育人”“十育人”的重要阵地。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秉持立德树人理念,将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与学校人才培养和育人体系充分融合。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基建后勤部是学生公寓的综合管理部门,下设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学生住宿管理与调配,日常秩序与行为管理,安全与消防管理,设施与资产运维,制度与队伍管理,服务育人与文化育人,协调与配合等。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相关规章制度,学生公寓用房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统筹调配,公寓维修或设备添置等项目的计划和申报,安排公寓管理员、值班员、保洁员等服务保障人员,组织落实学生公寓门禁管理,公共区域卫生保洁,日常小型维修等服务保障,做好学生公寓楼宇内消杀消毒和灭鼠灭虫等卫生防疫工作,落实学校育人方案,用良好的服务与管理影响学生,承担起公寓在人身、财产、消防等安全方面的第一责任。积极创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改革,协同推动“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

第五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二级学院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一)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全面负责入住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包括统筹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组织辅导员入住公寓开展思政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和集体主义教育,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将学生在公寓表现纳入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及评优考核,在公寓内建立学生民主管理组织并指导其开展工作,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利,进行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和纪律处理,协调处理学生在公寓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受理与学生行为管理、纪律处分相关的申诉等。

(二)党委武装部(保卫处)是学生公寓安全工作的监管与指导部门,在消防安全,治安防控,安全突发事件,技防建设,宣传教育等方面,履行监管指导、统筹协调、应急处置等职责。

(三)财务处负责公寓学生费用核算与收缴,包括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住宿费标准收取费用,公寓水电气等费用核算,办理退宿学生的退费工作等。

(四)各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学生执行落实本办法各项管理规定,做好本学院学生的公寓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开展日常生活劳动实践,组织对本学院学生宿舍进行卫生检查,做好本学院优秀寝室建设,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开展特色公寓文化建设等。

第三章 公寓入住、调宿与退宿

第六条 学生公寓原则上仅为四川旅游学院注册在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提供入住房源。非特殊情况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如确需校外住宿的,按《四川旅游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校外居住申请与审批手续。学生入住前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住宿手续,签订《四川旅游学院学生公寓入住协议》,入住指定宿舍和床位,并按时缴纳住宿费。

第七条 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以学院、专业大类和年级相对集中等原则对学生住宿进行整体规划,统筹分配房源,并安排学生入住具体房间和床位。

第八条 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应服从管理,遵守本办法之规定要求,若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安排,需要对学生公寓住宿进行统一调整时,学生应服从安排,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扰。

第九条 下列特殊情况需要入住学生公寓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院或相关单位审核同意,报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后方可入住。

(一)学生因参加竞赛、夏令营、日常交流等活动需要临时入住的;

(二)学生因疾病等特殊原因需要单独床位的;

(三)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参军等原因已办理过退宿,现因重新回校学习需要再次申请入住的;

(四)非全日制学生(如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因科研任务需求,必须要在学生公寓住宿的;

(五)其他情况需要入住学生公寓的。

第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所住宿舍和床位原则上不作调换,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换的,应提前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入住新床位,并须在7 日内搬离原宿舍。学生不得私自占用和调换学生公寓内的空余宿舍和床位,不得同时占用两个及以上床位资源;不得私自转让、出租学生公寓床位。学生公寓内的空床位,由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统筹调配,合理安排。

第十一条 各学院学生如有内部住宿调换需求,由所在学院在本学院总体宿舍和床位资源内作调换,并报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有下列情况的,应按照相应规定办理退宿手续,结清费用,并在 7 日内搬离宿舍。

(一)结束在校学业或超过教育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包括但不限于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

(二)因休学、保留学籍、参军等原因离校超过三个月(含)的;

(三)其他应予退宿的情形。

第十三条 学生因身体原因,有特殊住宿需求,可以临时申请“爱心”宿舍,待身体恢复后,回原宿舍住宿。如需同性家长陪同的,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相关学院同意,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备案,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后,方可短期陪住。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四条 住宿期间,学生应当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自觉参加反诈骗、消防培训演习等安全教育活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维护公寓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 学生在公寓发现火情,发现有异常行为的可疑人员或遇有治安、刑事等案件发生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报告。公寓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通知相关学院辅导员,并拨打学校安全指挥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28-84862110,相关事宜应严格按《四川旅游学院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相关流程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有义务自觉维护宿舍卫生,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学生处、保卫处、各二级学院,以及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将不定期地走访或检查学生宿舍,学生应积极配合,并落实问题整改。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或损坏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公寓内严禁吸烟和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或者使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违规电器;不得私拉电线、私自使用公共电源。

学生公寓内的违规电器包括(不限于):

加热/烧水类:热得快、电水壶、电热杯、电煮锅、电热毯、烘鞋器等。

烹饪类:电饭煲、电磁炉、电火锅、电炒锅、电蒸锅、电饼铛等。

取暖类:电暖器、小太阳、暖手宝、油汀等。

大功率个护:电吹风(800W以上)、电夹板、卷发棒等。

其他高危:电熨斗、微波炉、电动车电池及充电器等。

三无/劣质:无 3C 认证插排、充电器、台灯;改装/老化电器等。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私自装修;不得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不得私自改变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带入、饲养动物。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学生本人疑似或者确诊患有传染病、发现公寓内有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患者的,必须及时报告学院和公寓管理人员。传染病病人和疑似患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病疑似前,必须服从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配合相应的住宿调整或隔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住宿安排,未办理退宿手续擅自到公寓外住宿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本办法之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后果或屡次违反且不听劝告的,根据学校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损坏公物或造成损失的,必须同时进行相应赔偿。违规行为构成违法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旅游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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