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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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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4-03 浏览次数:
四川旅游学院印章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旅游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分为学校一级印章和校属各二级单位印章。学校一级印章包括:“中国共产党四川旅游学院委员会”印章,“四川旅游学院”印章、钢印,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书记、校长签名章、学校合同专用章等。
第三条 “四川旅游学院”印章是按照国家规定,代表学校的法定名称,体现学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由学校正式批准刻制的公章。
第四条 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是学校一级印章的管理部门,校属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印章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印章的制发、启用与停用
第五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或专用章,应通过学校一网通办《印章刻制申请》履行申请流程,学校一级印章由申请部门送至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刻制。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
第六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印章启用前,须经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验收备案和预留印鉴后方可使用。未经发文和预留印鉴登记的不得擅自启用。
第七条 因机构撤销、合并、更名、业务变动等原因,印章停止使用的,印章管理部门应送学校档案馆封存或销毁。因字迹模糊或缺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印章,印章管理部门应及时通过学校一网通办《印章刻制申请》申请更换。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八条 学校一级印章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校属各二级单位印章由各二级单位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学校各类印章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使用。
第十条 印章若不慎遗失或被盗,应立即上报所在部门领导和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学校一级印章应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校属各二级单位印章应发校内公告该印章作废。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印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该法人单位的权限管理和使用。各类学校一级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钢印用于工作证、退休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二)校级印章
1.用于以学校党政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3.用于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4.用于各类需经学校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出国材料;
5.其他需要使用校级印章的。
(三)书记、校长签名章
1.用于证件、证书、聘书;
2.用于需要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3.用于以书记、校长名义发出的信函;
4.其他需要使用书记、校长签名章的。
(四)各类专用章
经学校批准刻制的各类专用章只能适用于专门用途和范围,只对所涉及的业务承担责任,不得任意混用和相互代用。
第十二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名义上报、发送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
2.学校其他二级单位印章,原则上只能用于办理内部事务、系统内处理答复本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事务及专项事务,以及向学校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严禁越权用印。
3.接受省级机关双重领导的部门印章,可以对上级业务部门使用。
4.除此以外,任何校属二级单位印章原则上不得对外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一级印章的使用程序:
1.任何部门和个人使用学校一级印章,必须通过学校一网通办《用印审批》履行审批流程,上传附件应与用印内容保持一致,用印审批通过后持纸质版审批单到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填写《四川旅游学院盖章登记表》盖章。
2.申请使用学校一级印章时,由经办人提交,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先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用印事项进行审核,再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审核。其中,一般事项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涉及重大事项,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3.书记(校长)公务名章、签字章应通过一网通办《党委书记、校长签字章使用审批表》履行审批流程,获批准后方可用印。
4.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需通过学校一网通办《合同审批单》履行审批流程,由学校法务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使用学校合同专用印章。其中,横向科研合同用印按照《四川旅游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川旅院〔2024〕184号)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在校学生(已毕业学生)需要使用学校印章时,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负责协助学生履行用印审批流程办理。
第十五条 任何教职工不得私自使用部门或学院印章办理私事。
第十六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保函、合同、金融票据、公文用纸等上面加盖印章,违者严肃处理,必要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及校属各二级单位均应建立“用印登记簿”,记载用印情况,以备查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各级干部、教职员工均有权力监督印章的使用,并应自觉维护印章的法律效力,严格照章办事。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