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旅游学院四川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按照中央统战部、宣传部、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工作部署,推动建设四川省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由省委统战部、省委宣传部、教育厅、省民族宗教委联合命名,是我省民族工作智库,是服务决策、学术创新、培养人才的综合研究创新平台。
第三条 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服务民族工作决策咨询、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为重要任务,以服务国家构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民族研究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为重要目标,着力深化对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基础性问题研究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为省委、省政府民族工作提供决策参考,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基地实行“竞争入选、定期检查与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模式,通过申报与评审方式产生,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每轮建设周期为3年。
第五条 基地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依托单位,基地依托单位应在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领域有显著优势,重视整合多学科力量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
第六条 基地须为依托单位所属二级实体研究机构,办公场所应不少于100平方米,需配备专职研究人员5名以上,每年经费支持不低于30万元。基地申报单位须填写《四川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申报表》,经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送。
第七条 基地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民族宗教委,负责组织基地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分为资格审查、综合评价和实地考察三个环节。资格审查由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评价和实地考察由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四部门和相关单位专家进行,主要考察评估以下重点内容:
(一)申报基地依托单位综合实力情况;
(二)申报基地科研设施、经费投入情况;
(三)申报基地研究力量配备和队伍建设情况;
(四)申报基地在所在区域的区域引领性情况;
(五)申报基地研究领域的相关性和特殊性;
(六)申报基地既往研究经验和成果水平;
(七)申报基地研究规划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八)其他需要考察评估的内容。
第八条省委统战部、省委宣传部、教育厅、省民族宗教委根据考察评估情况,会商研究确定入选基地,联合发文公布基地名单。国家四部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国家民委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基地参与申报的,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直接进入基地名单。
第三章 管理与建设
第九条 建设工作业务指导单位为省委统战部民族和宗教工作处、省委宣传部宣传教育处、教育厅宣传思想与统战工作处、省民族宗教委协调推进处。
第十条 基地建设业务指导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协调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支持基地日常建设和管理,指导基地开展重大问题研究、负责研究方向引导和学术成果应用;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相关专项申报与立项等方面给予支持,推荐基地优秀成果参与全国相关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推荐基地优秀成果在相关学术期刊上发表;
(三)组织基地负责人联席会议,推动基地相互交流合作;
(四)组织基地研究人员参加培训、调研、重大学术会议等;
(五)负责基地考核评估工作;
(六)其他需要业务指导单位承担的职责。
第十一条 基地依托单位负责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本单位的基地申报工作,负责指导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二)在基地办公条件、人才引进、建设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三)根据德才兼备原则,聘任基地主任、首席专家,基地首席专家可兼任基地主任。基地申报单位调整基地主任、首席专家,应在调整后10日内报基地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指导基地制定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和年度建设规划并负责督促落实;
(五)支持基地开展重大学术研究或重要学术活动;
(六)配合业务指导单位做好对基地的检查评估工作;
(七)其他需要依托单位承担的职责。
第十二条 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研究;
(二)围绕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的“五项任务”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础理论和重大现实问题,开展学术研究,产出高质量成果;
(三)围绕民族工作领域党和政府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研究,提交研究报告,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四)培养和建立一支政治成熟可靠、学术能力过硬的研究队伍;
(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制定年度学术计划和年度建设规划,确保日常工作高效运行;
(六)完成基地业务指导单位和依托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基地中长期学术研究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
(三)组织课题申报和研究,组织开展专兼职研究人员聘任工作;
(四)负责组建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基地建设规划重大学术活动等,审批基地设置的开放研究课题;
(五)审核基地拟报送的工作报告和重要成果;
(六)配合业务指导单位,组织开展基地考核评估;
(七)其他需要基地主任承担的职责。
第十四条 基地设立首席专家,首席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基地建设规划,负责凝练基地研究方向,指导基地学术团队建设;
(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参与重大决策咨询活动;
(三)主持基地重大项目研究,负责科研成果转化等;
(四)其他需要首席专家承担的职责。
第十五条 基地档案管理职责如下:
基地对科研工作、日常管理、学术活动等各类工作形成的档案进行规范管理。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科研项目申报材料、立项文件、研究报告、成果材料、结项资料等科研类档案;
(二)基地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报告、会议记录、考核评估材料等管理类档案;
(三)学术会议议程、嘉宾资料、交流成果、调研记录等活动类档案;
(四)研究人员聘任证书、规章制度文本等其他重要档案。
档案需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实行分类归档、专柜存放,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可查,保管期限遵循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同时配合业务指导单位和依托单位的档案核查工作。
第四章 报告与报送
第十六条 基地须每半年向基地管理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要学术成果和重要项目进展情况;
(二)举办重大学术活动和调研活动情况;
(三)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成果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
(二)重要学术活动成果汇编;
(三)调研报告及各类研究咨询报告;
(四)基地认为可以报送的其他成果。
基地承担完成的各类课题,除按立项单位规定要求进行结项外,同时向基地管理办公室提交最终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 动态研究成果和工作情况可随时向基地管理办公室报送,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基地研究成果和工作情况,汇编印发《四川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工作动态》,工作情况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研工作进展情况;
(二)学术交流合作情况;
(三)基地管理建设情况;
(四)社会面宣传教育开展情况;
(五)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情况。
省委统战部、省委宣传部、教育厅、省民族宗教委可面向基地定向约稿,基地应积极主动响应约稿需求,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约稿任务。
第十八条 基地研究成果严格按照程序报送,以“基地”名义发表于主流媒体、学术论文期刊、咨政参阅专刊、新媒体平台等,经基地严格审核,并报基地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课题与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基地应积极参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类项目申报与研究工作。在课题研究中,要坚持良好学风,恪守学术规范,强化质量意识,注重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为基地设置一批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研究周期为1—2年,基地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合格研究成果并形成咨政报告,经评审通过后,由省民族宗教委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基地每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基地实际,以“基地”名义组织开展研究课题项目申报,立项课题应报基地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课题经费使用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基地经费管理由依托单位负责,依托单位给予基地的配套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在基地建设周期最后一年,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四部门和相关单位专家进行对基地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获优秀等级的基地,自动获得下一周期基地建设的资格,不再参与申报评审;获良好、合格等级的基地,可申报下一周期基地建设的资格;获不合格等级的基地,取消下一周期基地建设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每年根据基地年度建设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对合格以上等级的,予以经费支持,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减少经费支持,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再予以经费支持。
第二十五条 评估以科研质量为导向,重点考察基地建言咨政、服务社会和学术贡献的能力。主要内容包括:
(一)服务党政部门决策咨询情况;
(二)服务社会情况;
(三)形成特色研究方向情况;
(四)工作报告和研究成果报送情况;
(五)标志性研究成果情况;
(六)年度工作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实施情况;
(七)基地研究团队建设情况;
(八)依托单位在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基地建设情况;
(九)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评估采取书面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实地考察主要包括听取报告、现场考察、查阅资料、个别谈话、专家打分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基地建设中出现以下情况的,业务指导单位将撤销基地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基地所在单位申请下一轮基地建设的资格:
(一)研究中出现重大政治导向和意识形态问题的;
(二)基地研究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并对基地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日常管理不力、工作消极应付、成效不明显的;
(四)出现学术不端问题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基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和依托单位备案。全省研究培育基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