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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旅游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财务处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1/01/05 15:20: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各类创收经费管理,调动学校各单位及广大教职员工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增强学校的综合财力,进一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收收入是指校内各单位,在开展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管理业务以外,利用学校的各类资产、资源取得的合法收入,包含教育培训、科学研究和智力服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创收经费的核算部门,创收经费实行单独立项,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四条  各单位开展各项创收活动须遵守以下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所有创收活动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学校声誉;不得违法违规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开展“学生活动”为名进行创收;不能盗用学校或本单位名义对外从事创收活动;各单位不得私自开立银行账户、不得私刻印章;教职工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资产、资源进行创收活动。

2.保证教学原则。各单位必须突出正常教学及管理工作的中心地位,所有创收活动不得与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发生冲突,不得互争资源。

3.内部控制原则。各单位的创收应是集体行为,而不是个人活动,有创收活动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由单位负责人、办公室成员和教职工代表参加,负责创收活动的全面、全过程管理。

4.资产完整原则。创收活动除了支出必要的成本费用外,还须配合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创收单位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创收使用的学校资产,如计算机、教室、体育场馆、图书馆、校园环境等共同负有维护、维持、保养等责任;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不得将学校资产进行对外经营,包括租赁、对外承包等。

5.手续完备原则。所有创收活动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应报学校审批后方得生效实施,使用学校资产和资源的还须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备。

6.税赋代扣原则。各创收单位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应上缴相关税费,由学校财务处代扣代缴,各单位应据实填报有关收入情况,不得瞒报、少报和不报,不得转移收入、以支出充抵收入。

7.责任主体原则。各创收单位是其创收活动的责任主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创收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创收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各创收单位要明确和落实内部各项经济责任、管理责任和廉政责任,保证创收活动合法、合规、安全、稳定。

8.财务规范原则。各创收单位的收支必须遵守财经法规、政策和学校财务制度,使用从学校财务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其他财政合法票据,不得自制或私自购买收费票据;严禁委托其他单位收取以我校名义颁发文凭或培训证书的各类办班收入,绕开学校监管;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支或冒名领取;严禁公款私存、私物公报;严禁截留、私分收入。

9.预算管理原则。各单位对创收收支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年初应编制单位创收收支预算并书面上报财务处,年中根据临时性创收项目开展情况,向财务处提出预算调整方案。

第二章  创收收入分配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各项创收收入分配应在确保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兼顾学校、部门、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同时兼顾学校资金的供给能力。

第六条  按照学校实行的学校和学院(部门)两级管理体制要求,本办法所指的分配是学校和各学院(部门)之间对各项创收收入进行的分配。学校分配部分为管理费,作为校级发展基金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学院(部门)分配部分可列支直接业务费、部门发展基金和奖励基金三类经费。

第七条  直接业务费主要用于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支出;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学院(部门)教学、科研、办公条件的改善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开支;奖励基金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经费。

第八条  面向企业和社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收入。

1.各学院(部门)面向企业和社会举办的各类短训班。按税后收入的5%计提学校管理费,95%计入学院(部门)创收经费,扣除办学成本后,剩余部分可作为发展基金和人员奖励经费。

2.各学院(部门)面向社会举办的非营利性培训班,经校长审批同意后可免计提管理费。

第九条  面向企业和社会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咨询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按税后收入总额的5%计提学校管理费,95%计入学院(部门)创收经费,可作为发展基金和人员奖励经费。

第十条  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分析测试收入。按税后收入的5%上交学校,95%计入学院(部门)创收经费,扣除成本后可作为发展基金和人员奖励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各类考试报名费收入。受各级单位委托,由行政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考试报名费收入,如计算机等级考试、大学生英语等级考试、专升本考试、对口高职考试、研究生考试等,按照“以考养考”的原则,只能列支直接成本费用,如有结余作为学校收入统筹。直接成本费用包含上缴相关管理费、相关业务经费(邮寄费、耗材等)、相关人员经费(监考费、考试组织单位人员劳务费)等。

第十二条  面向社会开展的科技服务项目,如科研成果转化收益、横向科研项目等收入,按照学校科研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为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挖掘学校资产潜力,鼓励管理部门按照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开展资产出租出借、经营管理等活动,为学校增加收入。年终由各单位申报创收活动收入额,经财务处审核金额后由各单位向人事处报备,人事处统一纳入学校奖励平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创收经费的管理和控制,“一支笔”审批人应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规定,严明纪律,强化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创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所有创收收入需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各单位支付创收活动的成本支出,须在创收项目收入中列支。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创收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坚持“一事一结”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民主方式制定相应的分配和使用办法。

第十七条  各单位通过创收收入发放给学校在职人员的费用,计入学校当年绩效工资总额(属于“据实核增”项目范畴的须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第十八条  对创收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按有关法律及规定处理。

1.对于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范管理收费和创收项目经费,侵占、截留、隐瞒、私存、私分学校收入、擅自在外开设资金账户或借用外单位账户的单位,须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分别交由学校纪检部门、人事部门处理,对涉嫌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学校将对责任单位的收费和创收收入予以全部没收,发给个人的由个人退回。

2.对自制收据或使用非法票据的单位,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并给予相应处罚,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3.如果违反国家税法规定偷、逃税款的,一律由相关责任人补缴所欠税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收费和创收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四川旅游学院自创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川旅院〔2018〕162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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