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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旅游学院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财务处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1/01/11 17:30:47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政策细则,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行〔2019〕156号)要求,现就规范我校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差人员按照《四川旅游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川旅院〔2016〕47号)文件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需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提前告知伙食费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二、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在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我校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为:省内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地区120元/人天,省内其他地区100元/人天;省外西藏、青海、新疆地区120元/人天,省外其他地区100元/人天)。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按照实际消费金额交纳。

三、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公杂费标准的50%;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按照日公杂费标准50%交纳(我校出差人员公杂费补助标准为:省内出差补助50元/人天,省外出差补助80元/人天)。

四、出差人员交纳了伙食费和公杂费的,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收款凭证,个人保存备查并对交纳的真实性负责,收款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

五、我校接待出差人员,安排在食堂就餐或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应征询出差人员控制标准,合理安排,由接待部门带至财务处统一收取相关费用,相关收款凭证由财务处出具。财务处应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帐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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