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文件
四川旅游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财务处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1/01/11 18:06: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章  学校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校长对学校财务工作总体负责,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财务处长对学校财务工作负直接责任;按学校领导分工,归口管理校内各单位的校领导对该单位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校内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各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经济业务。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统一财务政策,统一财务制度,统一收支计划,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务核算,统一财务业务领导。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为学校唯一的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校内财务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学校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的管理机构,负责学校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预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校编制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校预算参考前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年度收支增减因素与财力可能,编制综合财务预算。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预算自求平衡,一般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校内各单位在每年年底前,根据本年实际情况和来年的事业发展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报学校财务处,学校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提出的预算方案,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校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分管财务校领导及校长同意后,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进行审定。学校财务处根据审定的预算方案,将预算经费指标分解到学校各单位。

第十二条  预算的执行。学校预算一经确定,校内所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为了便于控制和考核学校的预算指标执行情况,财务处应建立预算指标执行进度明细表,实行按期考核、分析学校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对预算指标的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收支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由相关单位编制调整方案,按预算编制审批程序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因财政返还或者给予补助款项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十四条  严格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学校对校内各单位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管理办法,校内各单位可根据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在政府财经法规政策及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允许的范围内,自行支配使用经费;凡超过预算指标的,应说明事由,落实经费来源,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预算监督。学校预算监督由学校财务处和审计处共同负责。财务处负责对学校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核、监督和控制,定期公布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要求,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和管理收入,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依法取得的各种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学校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均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不包括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教学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取得的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指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指学校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七)投资收益,指学校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所实现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八)捐赠收入,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

(九)利息收入,指学校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十)租金收入,指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并按照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租金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指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现金盘盈收入、按照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行政单位收回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置换换出资产评估增值等。

第十七条  学校各项收入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坐支、挪用、私分学校收入。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组织收入。对各类非法收入,财务处不予管理和核算,并由财务、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学校对各项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财务处根据国家核定的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学校各项收入由财务处统一组织收取,即由财务处或经财务处授权的人员进行收取,实行收费专管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各项收费活动应严格执行政府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规定的合法统一票据。各单位不得自定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有的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保管、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代领、代开、转借或销毁票据。

第二十二条  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校内各单位,有权力、有义务、有责任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交学校,保证学校收入预算的执行。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经济利益的流出。主要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费用,指学校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单位管理费用,指学校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

(三)经营费用,指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资产处置费用,指学校经批准处置资产时发生的费用,包括转销的被处置资产价值,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或者处置收入小于相关费用形成的净支出。资产处置的形式按照规定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五)上缴上级费用,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费用。

(六)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指学校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费用。

(七)所得税费用,指学校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

(八)其他费用,指学校发生的除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以外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坏账损失、罚没支出、现金资产捐赠支出以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级各项支出均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各级行政领导审批制度,在审批财务支出时应署名。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发生的财务活动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经费审批按照《四川旅游学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处应拒绝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照学校预算进行控制,不得办理无预算的支出。学校财务处根据学校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及额度安排各项支出。对未经预算确定或没有资金来源的支出,财务处可以拒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在报账时必须凭原始凭证,据实列报,不能以领代报或以借代报。报销经办人应对发票真实性负责,取得发票后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当年发票原则上当年办理报销手续,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报销业务的,可在次年3月底之前办理报销手续,其余不再予以报销。历史原因造成已办理借款手续未销账的票据不受年限限制,但须及时销账并不再据此付款。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大宗商品或大批同类商品的购买,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进行政府采购或委托招标、集中采购。软件购置需向学校信息中心提交计划并审批。

第三十条  凡学校每年列入预算的修缮项目,均按预算执行,未列入预算的修缮项目,需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按照预算调整决策流程执行。50万元(含)以下的预算调整项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5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项目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立项并在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按照《四川旅游学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严格实行立项管理制度,立项必须有立项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立项理由及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要求、施工草图、建设规模、施工用料、项目概算等。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已经拥有或控制、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预期能为学校带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类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库存物品等。

第三十六条  库存物品是指学校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各种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成本。

校内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库存物资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

学校对现金及各类存款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四川旅游学院现金暂行管理办法》等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银行账户按照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除经学校批准设立的二级财务机构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外,其余单位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有些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校资产与设备处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四十条  学校各单位购买教学、科研、行政等设备时,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需到资产与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建卡入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必须报经学校资产与设备处论证鉴定,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审定后,报请相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销。

第四十二条  学校新建房屋、建筑物,在交付使用后,应凭经过审计的建筑工程造价文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学校拆除房屋建筑物前,必须经基建处、资产与设备处、财务处论证后,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审定后,报请相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拆除并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每年度末各单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资产与设备处与财务处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由资产与设备处进行管理;校内各单位(部门)是固定资产的分级管理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图书资料购置需经图书馆图书资料保管人员验收登记。

第四十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

第四十六条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相(应)关事业收入。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相(应)关支出费用。

第四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产、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十八条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暂付款是指学校教职工因教学、科研、行政等各类公用性活动中向学校借用的资金。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一)借款人申请借款,必须在核定的当年分配的预算指标内,按规定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后,方可向学校财务处申请借款。财务处对于规定手续不全或超过分配指标的借款,有权拒绝办理。

(二)各单位负责人在审批借款时,应签署批准人的姓名。批准人要承担下列责任:保证借款理由和借款金额的真实性,负责监督借款人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借款,并按照规定期限向财务部门结清借款。

(三)暂付款要按照借据上写明的借款理由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转为私用。违反者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四)暂付款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财务处对暂付款及时入账,并督促借款人及时清账结算。

(五)借款人必须在公务结束后及时到财务部门结算。借款长期不进行结算又未向财务部门申明理由的,财务部门将采取如下措施:发出催还通知书,限期归还;催款后仍不执行的,停止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借款,直至清账为止。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负债主要包括借入款、应缴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受托代理负债等应付及暂存款项。

(一)借入款,是指学校向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的借贷资金。

(二)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按规定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包括学校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应缴款项。

(三)应付职工薪酬,指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

(四)应付账款,指学校因购买物资、接受服务、开展工程建设等而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

(五)其他应付款,指单位除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应付利息、预收账款以外,其他各项偿还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收取的押金、存入保证金、已经报销但尚未偿还银行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等。

(六)受托代理负债,接受委托取得受托代理资产时形成的负债,包括代管党费、团费、教材费等各类代管款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清偿。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谨慎性原则和上级相关规定,控制和管理向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度。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金融机构贷款。年度贷款额度按照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审定,由财务处统一办理贷款事宜。

第五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学校不对校办产业和其它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第八章结余管理

第五十五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结余资金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其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事业基金,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财务收支差额和基本建设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学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专用基金等。

第五十八条  各项专用基金是学校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归口财务处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对各项基金的使用,学校坚持先提后用的管理原则,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

第六十条  学校各项基金收入和支出预算应由各有关部门编制,由学校财务处审定。各项基金收入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支出时必须按规定用途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及校长审批。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收入、支出、专用基金等变动情况及其原因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六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财政部门以及其它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在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银行等部门财务监督的同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审计部门应对学校重大经济事项,基本建设预决算,维修工程预决算,年度会计报表等进行审计或委托审计。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内容。

第六十六条  学校内部财务监督由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法实施。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各非独立核算的实体。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四川旅游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抄送:院领导

委员会四川旅游学院办公室办公自动化系统分发

上一条:四川旅游学院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四川旅游学院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