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文件
四川旅游学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财务处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1/09/28 10:35:57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经费使用范围、简化经费审批程序,明确经费审批权限和责任,依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四川旅游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学校发展和经费管理需要,特修订《四川旅游学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经费使用、报销和借款事项的审批,其相关业务事项的前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经费包括日常公用经费、人员经费、教学与科研项目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各类专项经费和其他经费等。

第二条 经费报销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原始凭证分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指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即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财政机关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电子发票等。自制原始凭证指各类人员费用发放表格、校内各单位之间经费划拨单据报销单等自制凭证。外来原始凭证须填写开票日期、购买单位名称(应为“四川旅游学院”)、纳税人识别号、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须相符),并加盖收款单位发票(财务、票据)专用章。科研过程中的野外考察、心理测试、问卷调查等活动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开支,按照“总量控制、填单签批”的原则据实报销,无票据支出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直接费用的10%(具体要求参照川旅院〔2017〕116号文件)。

第三条 经费报销时间要求。当年发票原则上当年办理报销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销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票据出具日期的次年3月31日。历史原因造成已办理借款手续未销账的票据不受年限限制,但须及时销账并不再据此付款。

第四条 校内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一经下达,非重大事项,原则上一律不予调整。因特殊事项需调剂预算额度,需按相关程序申请并审批。

第五条 学校经费分校、学院(部门)两级管理,经费负责人负责经费支出的审批,因特殊情况需他人代为审批时,需向财务处提供书面委托报财务处备案。经费负责人履行财务“一支笔”审批职责,实行“首审负责制”,对本单位或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各二级部门须严格按学校当年下发的年度预算使用经费,不得无预算支出,按照“规范管理、高效利用、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使用经费,严禁开支因私活动支出以及旅游、超标招待等费用。各二级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论证、咨询、讲学等活动产生的校外专家劳务费,可以从本单位年初预算拨款中开支,校内人员经费统一从学校人员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七条 各二级部门应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完善内部控制规范。经费负责人应当每年度将经费支出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八条按照内部控制制度要求,经费负责人本人发生的支出须本人回避审批签字;经费负责人、副职校领导因公发生的费用支出均须上一级领导签字审批;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因公发生的费用支出须互相签字审批。

第二章  经费使用额度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务接待报销审批程序。各部门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公务接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报制”,不得多次合报或混报,原则上同城不能接待。接待单位应持餐费发票、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来访单位公函(或学校邀请公函)和菜单。单据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报销。公务接待审批单应当注明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等明细。

1.金额在10000元(含)以内由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2.金额在10000元以上还须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部门日常公用经费及各类专项经费的审批

1.金额在50000元(含)以内,由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2.金额在50000-100000元(含)的,还须各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3.金额在100000-200000元(含)的,还须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金额在200000元以上的,还须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审批

1.教师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经费支出按照项目预算执行,课题组参与人员支出经费报销(含科研项目预算内绩效、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支出经费报销由项目所在二级学院或科研机构负责人审批。

2.大学生科研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指导教师审批。

3.科研经费采购科研用设备、软件等支出,按《四川旅游学院科研采购管理办法》(川旅院〔2020〕228号)文件执行。

(1)科研用低值易耗品采购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2)科研用固定资产采购须按照科研采购管理流程进行网上审批。经费报销时附审批单纸质文档,采购金额在50000元(含)以内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采购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均须项目所在二级学院或科研机构负责人审批,在50000-100000元(含)以内的开支,还须科技处负责人审批;采购金额在100000-200000元(含)的开支,还须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采购金额在200000元以上还须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人员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学校人员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为人事处,除学校按月划拨的核定人员经费,发放校内人员经费均须人事处负责人审批。

1.金额在100000元(含)以内的开支,由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审批。

2.金额在100000-200000元(含)的开支还须分管人事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3.金额在200000元以上还须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进度款及预付款支出审批权限。

1.金额在100000元(含)以内,由基建部门负责人审签。

2.金额在100000-300000元(含)的,还须分管基建校领导审签。

3.金额在300000-500000元(含)的,还须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

4.金额在500000元以上的,还须校长审签。

第十四条 现金报销的审签。校内各部门严格执行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未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鼓励使用公务卡和转账方式结算。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的,需填写《大额现金支付审核备案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 根据校领导联系二级学院工作制度规定,二级学院各项经费报销按照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常委分工情况分类审签,涉及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事项分别由分管该业务校领导审批,其办公经费按规定确需校领导报账签字的由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常见经费使用报销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补充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14〕69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川财行〔2015〕255号)文件规定,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原则上须购买公务机票。实际发生住宿费超标的按住宿费上限标准报销,未达到住宿费标准上限的按实际发生数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 从科研人员安全角度考虑,科研出差原则上采用公共交通,如因特殊情况自带交通工具开展科研活动的,须在出差审批单上注明原由,并经项目负责人同意,课题组须加强外出安全管理。报销相关费用时需提供过路过桥费等证明票据,如无法提供过路过桥费票据需提供书面说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相关手续票据齐全后可不提供调研报告。

第十八条 学生外出参加比赛、社会实践等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应持有效票据及外出活动相关依据材料报销,学生不可报销差旅补贴。

第十九条 学校发放校外专家以及学生的各类劳务费,均需通过工资系统填报“姓名、身份证号、发放金额、银行账号及开户行”,经费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后统一发放到本人银行卡。校外专家确实难以提供银行账号的,须提供其任职单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并由其本人签领现金。各类劳务费用均应按国家税法规定由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培训费用支出须提供加盖承办单位公章的书面通知,若无书面通知的,需书面说明原因并由各经费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签批“情况属实”。

第二十一条 校内单位承办各类会议的费用支出按《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川委办〔2014〕9号)执行。会议费开支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交通费、资料印刷费等。会议费开支要求提供会议通知、会议方案、会议支出预算表、参会人员签到册、开支结算清单,以及与会议相关的费用原始发票及明细清单。会议费支出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承办国际会议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37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内单位承办各类培训的费用支出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4〕86号)执行。培训费开支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培训费支出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委托培训须提供培训通知、培训计划、培训支出预算表、参训人员签到表、开支结算清单,以及讲课劳务费发放明细和相关费用支出原始单据;外出参加培训的须提供培训通知和相关费用原始票据。

第二十三条 设备及软件购置。设备购置报销时需提供资产处签批的“四川旅游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凭证”(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需提供“四川旅游学院低值易耗品验收单”)、购货发票和订货合同等。单价10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应作为学校固定资产办理入库手续。其他类物资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或者自购材料组装设备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均应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入库手续。10,000元(含)以上大宗购书款须提供加盖销货单位公章的购销合同和购书清单;软件购置需向信息中心提交计划并审批;采购项目进度款第一次付款需提供合同原件、合同审批单等手续,跨年度付款需再提供合同复印件及审批单。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报支办法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5〕299号)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报销境外差旅费时须向财务处提供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因公护照复印件、国际旅费、签证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等有效费用的明细票据,各类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

第二十五条 公务接待支出。按《四川旅游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暂行)》执行。接待需住宿的,其结算价格不得超过财政部门公布的接待对象在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报销接待费用须提供财务票据和《四川旅游学院公务接待清单》,对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的接待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公务接待经费应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外宾接待费用按《四川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川财外〔2014〕1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付款项支付及结算。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业务,借款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原则上教职工因公务办理的借款须在规定期限内结算(一般3个月内)。前账不清,后账不借。教职工调岗、离职须到财务处结清借款,短期无法结清的应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人员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预算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学校每年将对上一年度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通过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对学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科学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旅游学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川旅院〔2019〕13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四川旅游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下一条:四川旅游学院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