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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旅游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来源:财务处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1/09/28 14:02: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4﹞6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川财行﹝2015﹞205号)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报销经费时须提供书面审批单。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一)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办人书面写明事由,按出差审批单签批流程办理,否则对其超过天数的费用,财务处不予报销。工作人员趁出差之便,就近省亲或因私前往其他城市发生的交通费由个人承担,绕道和在家期间不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

(二)参加各种学会组织的会议,须有学会会议通知原件或学会出具的本人提供论文或作大会发言的证明。

(三)教职工出差,须经所属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二级学院主要领导干部出差,须经联系校领导批准;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出差,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副校级干部出差,须经学校校长批准;科研项目课题组成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批准。

(四)多部门工作人员出差,须分别填报出差审批单。

(五)科研项目小组校外成员出差,项目组负责人须提供项目组成员清单、会议通知和《出差审批单》。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飞机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校级、正高职称人员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从办公地或住家到机场、火车站、码头等的市内交通费,以及到达目的城市后,从该市机场、火车站、码头等到具体办事地点,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如机场大巴、地铁、轻轨、公交等(不含出租车),市内交通费可凭票往返一次据实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住宿标准

级别

省内

省外

校级、正高职称人员

执行四川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见附件1)

其余人员

第十一条 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

地区

省内

省外

标准

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地区120元/人.天;其他地区100元/人.天

西藏、青海、新疆地区120元/人.天;其他地区100元/人.天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领取伙食补助费,应当自行用餐。需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提前告知伙食费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在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公杂费按到达至离开目的城市的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与会、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离开龙泉驿区主校区参加会议及各类培训会议(在成都市六城区范围内参加除外),在会议期间,会议收取会务费包含食宿(非食宿自理)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开支,参会人员凭会议通知按差旅费标准报销公杂费;会议收取会务费仅包含伙食(住宿费自理)的,参会人员凭会议通知按差旅费标准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参会人员凭会议通知按差旅费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前述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通知未标明“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统一安排食宿对待。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参会期间(往返途中除外),公杂费减半发放;由单位派车或租车出行,公杂费减半发放;科研自驾出行,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离开龙泉驿区主校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按照《中共四川旅游学院委员会干部挂职派选管理办法(试行)》(川旅党〔2018〕60号文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成都市六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以内范围参加会议,应持会议通知原件报销经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正常差旅费标准的50%执行,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教师带队到基层(县以下地方,不含成都市六城区及龙泉驿区范围)参加教学见习、社会实践、写生等,按正常差旅费标准据实报销。集中实习的带队教师原则上住实习单位,若实习单位确实无法安排住宿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可就近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居住,并在住宿费报销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 培训、进修差旅费的报销

经学校批准进行培训、进修等工作人员,培训时间在15天及以上的,根据培训类型不同,有关费用报销分别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参加访问学者进修计划的教师,可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报销,进修半年可报销一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费,进修一年可报销两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费;进修、访问期间原则上住进修、访问学校的集体宿舍,如进修学校不提供集体宿舍,住宿费报销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凭据报销,若有特殊情况则一事一议。

(二)参加省内外培训的教职工,往返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报销,补助天数按照培训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扣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周末等休息时间段,培训费、住宿费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正常差旅费标准的30%执行。

(三)经上级部门批准,学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培训、学习、进修的报销范围及标准,按照《四川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本专科学生因学校安排出差,项目组负责人(项目指导教师)应事先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批备案后再外出。学生外出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住宿费按照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的50%执行,凭据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差旅费,除责令退回虚报款项外,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四川旅游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川旅院〔2016〕47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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