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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旅游学院外事接待管理办法
来源:财务处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1/12/02 17:2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事接待工作,加强外事接待经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

〔2013〕533号)、《四川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川财外〔2014〕17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事接待工作应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坚持尊重外宾、友好对等、务实节俭、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

第四条 学校机关部处、学院(中心、所)、直属单位接待国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外事接待工作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合处”)是学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外事接待的总体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以下重要外事接待工作由国合处牵头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并邀请学校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出席,各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一)接待外国政府、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重要官员;

(二)接待国外高校校级领导;

(三)接待国际知名科研机构负责人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四)各类校级涉外签约、捐赠、授予名誉学衔等活动;

(五)其他经校领导批示由国合处牵头的重要接待工作。

除上述所列事项外,其他外事接待工作原则上由邀请单位牵头负责。

第七条 外事接待工作应遵循职位对等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安排相应人员参加。学校领导一般不同时出席同一外事接待活动,确需多位校领导同时出席的,由国合处商学校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八条 一般性外事接待活动,接待单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信息门户“一网通办”履行涉外活动审批流程,并将接待方案、背景材料、会谈要点等材料作为附件上传,经国合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会见高级别外宾、签署合作协议、授予荣誉学衔、接受捐赠等重要外事接待工作,接待单位并提前15个工作日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发展规划与现实需求,提高计划性,尽量减少临时性、纯礼节性外事接待。

第十条 接待单位在外宾来访前,应要求对方明确来访目的、访谈内容、来访人员名单及背景等情况。指定责任心强、精通外语和富有外事经验的人员认真落实接待准备工作,包括制定详细

的接待计划、准备会谈参考资料等。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商谈,做好会议纪要,明确后续工作负责人,力求产生实际效益和成果。

第十一条 参加外事接待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时间、外事纪律和外事礼仪。

第十二条 外事接待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密。对来校讲学或访问交流的境外人员,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时,接待单位应报学校保密办审批,并拟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划定参观范围,统一介绍口径。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明确本单位的保密内容和保密范围,并事先对我方参与接待的人员进行教育和提醒。提供给外宾的介绍材料必须事先经过保密办和国合处审核,严格把关。

第十三条 遇外国媒体记者或其他外籍人士拟来校采访、调

查,应立即报告党委宣传部酌情处理。

第十四条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外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和有关团体人员来访,接待单位应事先了解其政治背景、宗教背景、来访目的等情况,并提前20个工作日通过信息门户“一网通办”履行涉外活动审批流程,经国合处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接待方案。

第十五条 外事接待工作中应注意搜集、整理、保存相关文字、图片和影像资料等。接待任务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接待单位须向国合处提交接待工作总结。相关新闻报道须经其所属党总支、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方可在学校相关宣传平台发布。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外事接待经费应纳入各单位经费预算。各单位应加强外宾接待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活动。

第十七条 对应邀来校的外宾,各单位应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接待、部分接待和外宾自理。

第十八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九条 接待费用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接待费用负担遵循“谁邀请,谁负担”的原则。

(二)由国合处牵头负责的外事接待工作,费用开支由学校外事经费负担。

(三)由其他单位牵头负责的外事接待工作,费用开支由接待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外宾来访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外宾自理。如确需我方安排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原则上优先使用校内资源。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一)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普通套

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二) 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二十一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第二十二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原则上使用校内资源。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宴请外宾费用(含酒水、饮料)标准:校领导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2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按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标准执行。

(三)外宾在校期间宴请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三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

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外宾赴中国境内其他城市访问,如需我校负担交通费用,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别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校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1人来安排。

(三)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四)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四条 接待外宾,原则上不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

的,应当连同接待计划一并报批,经批准后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学校特色的纪念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原则上仅为外方团长,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只赠礼1次,学校已赠礼品的,二级单位不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我方或外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外方为正、副部长级别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

元;我方或外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校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校级领导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由外宾自理。

第二十六条 我方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办法:

(一)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礼宾要求,从严掌控。

(二)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重要合作高校领导等重大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在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三)陪同外宾赴中国境内其他城市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四)接待工作人员在蓉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或安排盒饭,标准为每人每次早餐20元、午餐40元、晚餐40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接待过程中存在铺张浪费、奢侈奢华行为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外事接待费用报销手续,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于经由各类引智项目来校进行学术讲座、合作科研、参加国际会议等以学术交流为目的的外籍专家,其接待费用管理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会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港澳台地区来宾接待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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