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文件
四川旅游学院学生出国(境)就业实习借款管理办法
来源:财务处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1/11/17 16:47: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国际化办学战略部署,加大对毕业生出国(境)就业实习的支持力度,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款对象。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有出国(境)就业实习意愿,并已与国外(境外)用人单位签订出国就业实习协议、劳动合同的大三、大四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 品行良好,表现优良;

(二)学习成绩良好,愿意出国(境)就业实习,并具备一定的语言基础;

(三)本人和家长在学校和原籍所在地有良好的信誉,有一定的经济支付能力;

(四)有担保人为其到国外(境外)就业实习提供经济担保;

(五)本人同意并遵守本办法,承诺有关还款责任,认真履行与学校签定的借款合同。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四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学生出国(境)就业实习

借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就业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各学院分管就业工作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相关借款的管理、审批、还款工作及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办公室主任由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兼任,负责协调开展本款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招生就业处作为资金使用和直接管理部门,负责本款项的借款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合同签订、还款督促等具体工作;财务处负责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进行相应的财务预算和核算。各学院负责出国(境)实习毕业生的实习学分认定,并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款项申请、还款督促、诚信记录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借款申请及办理

第七条 借款来源及用途。借款从学校专项借款资金支取,用于支付学生出国(境)就业实习必须的劳务中介服务费。

第八条 借款额度。在不超过所需缴纳的出国(境)就业实习劳务中介服务费的基础上,学生可一次性申请借款不超过2万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借款担保。学生需确定一位学校教师作为借款担保人承担借款的连带责任担保。若出现借款学生到期不归还借款情形的,该借款担保人还应承担借款学生需支付的违约金的连带责

任担保。

第十条 借款流程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书及有关附件材料(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家长签字同意函,担保人身份证明、担保人收入证明等),交学院主要领导审定;

(二)学生本人填写《四川旅游学院学生国外(境外)就业实习借款合同》,担保人填写《四川旅游学院学生国外(境外)就业实习借款担保合同》;

(三)学生辅导员提请合同审批单,并将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及学院审定材料作为附件,经所在学院领导、招生就业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分管就业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通过。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借款资格

(一)受到违规违纪处分,以及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不符合申请条件者;

(三)无校内在岗教师作为借款担保人者;

(四)申请书及有关附件材料、担保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者;

(五)经领导小组认定确有取消借款资格的其他情况。第四章还款要求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全

部借款。原则上还款期限为自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24个月止。还款时借款学生应将借款归还至学校对公账户,或到学校财务处现场办理还款事宜。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在还款前学校将暂缓发放毕业证,证件留存在学校作为信誉保证的物件之一。到国外(境外)实习就业后,应立即将当地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告知所在学院及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如期归还借款的,经所在学院领导确认同意后,由学院领导和借款担保教师负责后期还款事宜,并报招生就业处备案,原则上还款时间不得超出应还款日期6个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学生须认真履行还款义务,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还借款,学校有权追回借款,并加收学生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对于借款无法追还的情况,由学校研究处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二)借款学生利用借款资金进行违法活动,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四川旅游学院外事接待管理办法

下一条:四川旅游学院干部职工挂职和借用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