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旅游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作者: 时间:2025-10-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四川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川学位2022〕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二级管理。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具备下列条件的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品德方面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方面

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经审核准予毕业;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四条任意一款规定要求者

未通过毕业审核者

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1.8者。

学位授予评定期间正在接受处分者。

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能授位者。

第六条 未能修满规定课程学分(含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成绩不合格),在最长修业年限6年)内,补修相应课程学分,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授位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在修业年限内达到毕业条件,但仅因第五条第三、四款中任何一条不能获学位,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特殊授位

一)毕业时到部队服役签约服务基层项目如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或签约到国家划定的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考取硕士研究生、选调生、公务员事业编

二)参加学校认定的国家级学科竞赛(如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系列”比赛国赛等,参照《四川旅游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组织管理办法(修订)》川旅院〔2024〕131号文件执行,以获奖当年目录为准)获奖者(排名第一)

三)参加科技文化创新活动取得较高水平成果排名第一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排名第一结题国家级项目)。

四)以第一作者在北大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且以“四川旅游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照本细则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学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实习鉴定和综合考评等方面进行逐个严格审核,并提出拟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同时提交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和原因,报送学位办公室

(三)复核:学位办公室对二级学院上报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审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讨论和审议,做出决议。未通过的申请人,由学位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告知本人。

(五)颁证: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申请人,由学位办公室办理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

(六)备案:学位办公室将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及省学位办备案,相关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在每年6月和12月进行。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凡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在10个工作日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复核认为可补授学士学位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结果以书面形式由二级学院告知学生本人。

第十 已获学士学位者,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违反学位法规定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其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信息已备案的,学位办公室报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 学位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证书颁发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十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旅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川旅院〔2017〕266号)自动废止。

第十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学位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