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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旅游学院优秀青年教师名校、名师访学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05-20    浏览次数:

 

四川旅游学院优秀青年教师名校、名师访学暂行办法

    为提高我校青年教师教学科研水平,促进我校青年骨干教师在学科发展前沿进行研修和开展学术交流,培养造就一批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根据学校实际,结合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工作的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同意,决定开展四川旅游学院优秀青年教师名校、名师访学工作。

一、选拔范围及名额

(一)选拔范围:全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一线在岗青年教师。

(二)名额:每年4-8名。

二、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政治思想素质优秀,爱岗敬业,师德高尚,有强烈的事业心;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能力突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教学效果良好;具有一定的科研水平,发展潜力较大,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

(三)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截止当年6月30日年龄在40周岁以下,到校工作时间2年以上;

(四)拟访学院校原则上要求为“985”、“211”高校,或访学的导师为国内知名学者。

三、选拔程序

(一)根据学校的安排,通过部门、专家推荐或本人自荐,各部门在认真审核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初选,并及时将初选结果和候选人材料公示。

(二)各部门将初选结果及《四川旅游学院优秀青年教师名校、名师访学推荐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报组织人事处。

(三)组织人事处牵头召开评审会议,对候选人进行评定,确定候选人名单。评审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及相关专家组成。

四、访学安排与保障

(一)学校优先支持教师选择省外重点院校进行访学。

(二)时间安排:青年教师访学申请获学校批准后,应在次年3月1日之前访学,访学期限为6—12个月。

(三)各部门(尤其是派出部门)应积极帮助访学者与国内重点院校(重点实验室)和导师联系,获得对方接收和邀请,并及时报组织人事处,履行审批手续。

(四)访学青年教师应按学校相关要求及时办理访学手续,并到组织人事处签订《四川旅游学院优秀青年教师名校、名师访学协议书》。

(五)访学结束后须及时回校,填写《四川旅游学院优秀青年教师访学考核表》,总结研修成果;接收学校和指导教师对访学教师访学期间的学习表现、从事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和收获等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访学教师在回校后一个月内向学校提交总结报告(包括财务费用开支报告),同时至少做1次专题报告。

五、管理与考核

(一)访学期间的工资、福利、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津贴,访学情况和成果作为其业务考核、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二)访学期满后,由各派出部门根据教师“访学计划和预期目标”,对其教学、科研能力的提升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于考核不合格和不认真履行访学计划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学校已支付费用的,本人须退回学校支付的全部费用,同时退还学校已发放的各类津贴。

(三)其他管理与考核内容参照《四川旅游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