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师发展

四川旅游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5-20    浏览次数:


四川旅游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建设一支学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结构优化的教师队伍,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主要从教职工参加国内培训进修和国(境)外培训进修两个方面进行规范。

(三)培训进修内容要紧密结合学校发展建设需要,着重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和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专业领域、完善知识结构、提升专业技能。

(四)本办法实行个人申请,部门推荐,学校和资助机构共同选拔相结合的选派方式。

(五)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牵头,教务处、科技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及各学院(系、部、中心)等部门配合实施。

二、学历(学位)提升项目

(一)学校鼓励和支持中青年教师报考国内“985”、“211”高校研究生,通过在职攻读研究生,进一步提高学历(学位)层次。

(二)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以及取得学历(学位)后的管理办法和待遇按《四川旅游学院教师学历学位提升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三、教师国内培训进修

(一)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各类培训进修,并将其培训进修情况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先进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

(二)培训进修类别

1.国内访问学者。以学科梯队建设为中心,选派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骨干教师到国内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做访问学者,促进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的培养。研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1)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本项目是由教育部牵头实施的人才培养计划,通过个人申请、学校推荐、接收学校审核、教育部宏观调控的方式,由选派学校每年按照指标选派教师赴国内重点高校重点学科领域进行研修。

(2)“西部之光”访问学者。“西部之光”访问学者是中组部、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学院联合实施的一项针对西部地区人才培养计划,每年从西部地区选派一批科研骨干到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进行研修。

(3)一般访问学者。本项目通过个人申请,学校推荐,接收学校和导师审核的方式,由学校根据每年学科发展情况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赴国内重点院校进行研修(具体办法见《四川旅游学院优秀青年教师名校、名师访学暂行办法》(川旅院〔2015〕85号))。

2.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骨干教师培训。该培训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委党校、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等联合举办,通过集中学习原著、文件、开展专题报告的形式,培养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的教学科研骨干。研修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3.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学校结合学科建设的需要,鼓励年龄在40周岁以下、需要重点建设学科的博士研究生进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以加强学科梯队人才的培养。博士后在站期限一般为两年,也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延长。

4.行业、企业培训。根据建设应用技术大学的发展需要,鼓励青年教师到行业、企业进行实践锻炼和专业技能培训。

5.其他形式的短期培训进修。

(三)申请条件

1.所有申请培训进修的人员均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学、科研成绩显著;聘期内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2.教师申请培训进修学习,必须经所在部门同意,并能协调好学习与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关系。

3.教师申请培训进修学习,一般应到校工作满一年,培训进修结束回校工作后,一般两年内不再派遣。

4.教师申请培训进修的专业方向应与学校所设专业或所从事专业的方向相同或相近,同时申请进修学校应尽量选择“985”、“211”等全国重点院校的优势专业和重点学科。

5.具备符合培训进修项目其他要求的条件。

(四)申请程序

1.组织人事处于每年6月份发布报送下一学年度教师培训进修培养计划的通知。

2.教师本人填写《四川旅游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申请审批表》,经所在部门推荐并签署意见,汇总后报组织人事处。

3.组织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教师培训进修总体方案上报学校集中审批。

4.学校审批后,组织人事处组织实施具体方案。

对于未列入年度培训进修培养计划的,原则上不安排培训进修;对于列入计划但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参加培训进修的,原则上两年内不再列入该计划。

(五)培训进修费用

1.对于上级部门已经明确规定进修学习费用的支付比例或方式的,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上级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各项费用支付比例的各类进修学习,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教师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的各项费用由教师本人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

(2)参加“一般访问学者”、“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骨干教师培训”、“精品课程教师培训”等项目的培训费和住宿费由学校承担;

(3)教师参加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和“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学校承担培训费和住宿费;进修期间,学校承担每学期一次的往返差旅费;

(4)参加经学校批准的其他短期业务培训进修的各项费用原则上由学校和用人单位各按50%共同承担。

3.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4.对于未经学校同意外出培训进修的、中途退出学习的、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改变培训进修时间的、培训进修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学校已支付费用的,本人须退回学校支付的全部费用。

(六)待遇

教师培训进修期间仍为我校教师,享受在职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工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津贴,工龄连续计算,并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聘。

(七)管理与考核

1.对在外培训进修的教师,各部门要在政治思想上积极引导,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关心,并把握培训进修方向。学校组织人事处应加强与培训进修教师、培训进修单位以及学校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关心了解并积极帮助解决所遇到的实际困难。

2.在外培训进修的教师应勤奋学习,主动与所在部门和学校组织人事处保持联系,培训进修结束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四川旅游学院培训进修考核评估表》,并提交培训进修总结报告和培训进修期间的研究成果。对于参加各类国内访问学者的教师,进修期间应完成1篇以上的高水平学术论文,返校后应面向教师或学生公开举行1次专题报告会或讲授1次公开课。培训进修期间取得的各项成果、证书和总结报告等一并存入教师业务培训档案。

3.外出培训进修的人员,正常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应按时向所在部门提交年度学习及表现情况的总结材料,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4.博士进流动站或工作站工作,一律采取在职定向的形式。进站期间学校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和工资、档案转移手续,进站期间不得擅自变更流动站或工作站。期满应及时出站返校工作,不得无故延长。

5.参加各类培训进修的人员,需与学校签订培训进修培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教师在培训进修结束回校工作后,若在服务期限内调离学校,须退还学校所承担的相关费用,并按照协议支付违约金。

6.学习结束后,应立即回校报到。无故逾期不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教师国(境)外培训进修

(一)学校鼓励骨干教师到国(境)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访问研究,了解学术前沿、开拓学术视野,提升教学科研水平。积极支持骨干教师到国外知名酒店、餐饮企业等与学科专业紧密相关的行业进行专业实践和锻炼,了解行业发展前沿、提升实践操作能力。

(二)选派教师国(境)外培训进修工作应以促进我校师资队伍建设为前提,结合我校专业建设及重点实验室建设等情况,优先支持学科、专业带头人,学术骨干及主干课程的主讲教师。

(三)进修种类

1.国家公派

指经学校推荐,列入国家选派计划,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资助到国(境)外进行研修。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西部项目等都属于国家公派范畴。进修的类别包括高级研究学者项目(留学期限为3-6个月)、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2.学校公派

个人经本部门同意和支持,通过对外联系取得资助出国(境)进修的,或经学校(个人)与国外企业联系,参加行业实践的,经学校批准同意后,视为学校公派出国(境)。学校公派出国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3.自费出国(境)进修

完全由个人联系并自筹资金到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培训进修。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热爱祖国教育事业,具有学成回国后为学校发展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教学科研工作表现突出,到校工作满两年,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聘期内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3.身体健康,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有中级职称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4.培训进修内容必须符合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

5.外语水平符合国(境)外接收单位对外语水平的要求。没有外语成绩的,可以先申报、后提供外语成绩,但派出时外语水平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学校公派留学规定的合格标准;

6.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回校后申请再次公派出国(境),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回校后申请再次公派出国(境)(三个月以上者),必须回校工作三年以上;

7.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须符合选派部门或接收方的具体规定。

(五)申请程序

1.组织人事处于每年6月份发布报送下一学年度教师培训进修培养计划的通知。

2.教师本人填写《四川旅游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申请审批表》,经所在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汇总后报送组织人事处。

3.组织人事处会同国际合作交流处等有关部门,集中审查申请人员的基本材料,并逐步建立选派候选人员库。

4.对于国家公派留学,教师根据当年国家留学基金委等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对于学校公派留学,采取学校推荐或个人联系两种方式联系接收单位。

5.经批准的人员,应配合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人员应在两年内积极申请或者联系国(境)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单位进行培训进修,超过两年者,需重新提交申请。

(六)经费管理

1.国家公派的进修人员,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执行。

2.学校公派的培训进修人员,学校资助1次往返差旅费,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资助必要的国(境)外生活费。如需延期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延长期间所需的费用由本人自理。

3.公派出国进修的人员参加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出国前外语培训且外语达到合格以上要求的,学校支付培训期间的培训费、基本差旅费和住宿费。

4.国家公派出国(境)进修的人员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担保等。

5.对于中途退出学习的、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改变培训进修时间的或培训进修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学校已支付费用的,本人须退回学校支付的全部费用。

(七)培训进修期间的待遇

1.公派出国(境)人员,对于上级部门已经明确规定进修待遇的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未规定待遇的人员,在批准的出国(境)时间内,学校发放工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津贴。

2.自费培训进修人员,学校发放工资,暂停发放绩效津贴。

3.出国(境)培训进修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不享受回国休假待遇。

4.出国(境)培训进修人员在国(境)外期间达到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的,可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八)培训进修期间的管理

1.在外培训进修学习的教师,应保持与本部门和组织人事处的联系。抵达后,应立即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并在两周内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告知其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便于学校联系。以后每个月需与部门和组织人事处以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系一次,汇报工作和学习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超过3个月不与部门或组织人事处联系的,将停发工资等相关福利待遇。

2.出国(境)培训进修人员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工作。学校一般不予延长学习期限,确需延长期限的,由本人在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同意并报组织人事处,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审批手续。对于延期的,学校最多批准一次,原则上不超过半年。留学人员虽已提出延期申请,但未得到学校批准时,应按期回国,否则视为违约。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留学基金委规定原则上不得申请延长留学期限。

3.派出人员回国后,2周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组织人事处报到,递交留学学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单位出具的学习、科研、实践证明等相关材料,并面向教师或学生公开举行1次专题报告会或讲授1次公开课。属进修学习的,进修期间应完成1篇以上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派出人员回校后1个月内应提交《四川旅游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考核评估表》进行考核。培训进修期间取得的各项成果、证书和总结报告等一并存入教师业务培训档案。

4.考核合格人员,报销有关费用;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派出协议追究派出人员有关责任和违约费用。

5.出国(境)培训进修人员在出国(境)培训进修期间,应接受学校(留学基金委)和接收单位的双重管理,并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出国(境)研修所在地区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九)参加各类培训进修的人员,需与学校签订培训进修培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教师在培训进修结束回校工作后,若在服务期限内调离学校,须退还学校所承担的相关费用,并按照协议支付违约金。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师培训进修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川烹校〔2008〕106号)文件废止。

(二)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