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案例 | 24个违规发放福利的经典案例

来源:审计行业观察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2-03-18 点击数:


1、靖江市XX会副主席、党组成员、市YY干部学校校长夏某违规套取资金发放职工补贴等问题。夏某违规套取财政资金13.73万元用于发放教职工补贴,并以私车公用为名,用公款1.3万元为本人私车加油和支付过路过桥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泰州市XX区YY局原局长祁某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1年1月至2014年12月,祁某在担任区XX局局长期间,先后五次违规审批YY处“主任基金”7.8万元,用于局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发放福利,其中祁某领取1.9万元。高港区纪委给予祁某党内警告处分,相关人员退出违规所得。

3、宿迁市XX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曹某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4年1月中旬,曹某召集会议研究发放春节福利事宜,确定给本单位职工每人发放4000元,合计7.6万元,费用以外出考察的名义从市YY促进会账上列支。宿迁市纪委给予曹某党内警告处分。

4、丹阳市XX局YY大队Z中队副队长史某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奖金等问题。史某私设“小金库”43.9万元,并使用其中42.6万元发放奖金、吃喝、送礼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南通市XX区YY管理局ZZ分局局长单某、副局长潘某违规发放加班补助问题。区YY管理局ZZ分局局长单某、副局长潘某决定违规给16名职工发放加班补助,共计7980元,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扬州市XX区总工会原常务副主席刘某违规公款送礼、发放福利等问题。刘某违规用公款购买12.5万元购物卡送节礼,并发放13万元提货券用作职工福利、慰问和送礼,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剩余6.7万元购物卡和提货券。

7、苏州市XX区YY管理中心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2年至2014年初,该中心从下属单位XX区生活服务公司2012年、2013年两年销售返利款153.91万元中支取14.3万元,用于违规发放津补贴、职工奖励。苏州市纪委给予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庞某党内警告处分。

8、南通市XX区YY街道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5年2月11日,经街道财政所所长石某提议,时任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主持工作)李某召开书记碰头会,决定给街道班子成员、部分机关科室负责人和社区书记、主任每人发放4000元奖金,街道纪工委书记汤某参加碰头会,未阻止此决议。2月17日,新任街道党工委书记高某组织实施上述奖励方案,共计发放14万元。南通市崇川区纪委给予李某、高某、石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汤某党内警告处分,相关人员一律退出违规发放的钱款。

9、浙江省XX科技交流中心原主任张某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经张某同意,省XX科技交流中心工作人员出差外地时多次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其中张某个人超标准乘坐高铁商务座5次、一等座31次,超标准报销费用6935元。2014年1月至2018年2月,该中心在办理出国交流项目过程中,私自扣留有关费用,以加班费、津补贴名义违规发放给全体职员。张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1月,张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浙江省XX院Y研究所副所长阮某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阮某兼任浙江Z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审批同意该公司向11名兼职人员违规发放节假日福利、劳保费、高温费和生日慰问金等共计人民币11.8万元。2020年1月,阮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1、建德市XX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刘某违规发放补贴问题。2016年11月,刘某在担任XX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兼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期间,以虚增采购物资的方式,套取镇政府财政资金28000元,用于违规发放镇农办工作人员补贴。刘某另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20年6月,刘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发放补贴已退缴。

12、西湖区XX服务中心原主任戚某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和娱乐活动并接受异性有偿陪待问题。2018年12月20日晚,戚某与管理服务对象倪某、邵某某等人,接受杭州某假日酒店股东方某某的宴请。宴请结束后,戚某继续接受方某某安排的娱乐活动,并接受异性有偿陪侍。2014年1月,戚某通过下属公司以发放“黄龙体育中心零星保障奖励经费”的名义,违规向九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发放津补贴人民币34467元,其中戚某个人实得人民币6503元(违规发放津补贴已全部退回)。此外,戚某还存在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2020年4月,戚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13、建德市XX会原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会长方某违规发放福利问题。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方某在担任建德市XX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会长期间,安排相关人员以虚增印刷费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3.7万元,用于超标准发放本单位干部职节日福利等支出。2019年10月,方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14、临安区XX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长帅某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帅某同意以“通讯补贴”“高温补贴”“交通补贴”等名义,向环卫所7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超标准发放津补贴共计15.757万元,其中帅三宏本人违规领取津补贴5.942万元。2019年4月26日,帅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15、桐庐县XX工程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金某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7年7月的一天晚上,金某邀请8名村干部到管理局食堂就餐,期间违规发放给每人1500元现金共计12000元,事后该笔款项以误工费名义到Y库区管理站列支。此外,金某还存在违反政治纪律,不落实巡察整改要求等问题。2019年5月,金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保留副局级待遇)。

16、新登镇X村原党总支书记刘某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4年2月,时任X村党总支书记刘某利用私设的“小金库”资金,以春节红包形式向“村”两委班子成员、报账员、村务工作者及村临聘人员等14人发放补贴,合计人民币10300元。刘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9年7月,刘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余杭区X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关某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2年至2017年12月,X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取下属出租营业房的水电费和挂号本工本费,共计23.58万余元未规范入账,其中列支8.97万余元用于给职工发放应急通讯费。关某另存在其他违法问题。2018年12月,关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上城区X街道社区民生保障服务中心主任王某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7年9月至10月,王某在担任X街道社区党委书记期间,未经社区党委班子集体讨论决策,擅自决定用社区准物业修缮账户专款专用资金,违规发放津补贴,共计5350元。2017年12月,王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9、建德市X库区疏浚队原队长鲁某公款吃喝、违规发放津补贴及超标准接待等问题。2013年6月至2017年1月,鲁某多次同意疏浚队使用公款支付吃喝及娱乐活动费用。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鲁某多次同意疏浚队用公款购买日用品、铁皮石斛、茶叶等礼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疏浚队给多名职工违规发放车贴。2013年5月至2016年1月,鲁某多次同意疏浚队超标准接待外地来考察人员。另存在其他违法问题。2017年12月,鲁某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撤职处分。

20、杭州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Y中队队长郭某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5年春节前后,郭某以公务车辆不能满足执法需要、调用队员个人车辆进行公务活动为由,通过发票报销形式违规给队员发放补贴1.7万元。2017年10月,郭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补贴已退回。

21、中共杭州市XX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原书记张某违规公款旅游和违规滥发奖金问题。张某在担任XX区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期间,2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13年11月,张某经与时任分管财务的副理事长商议,以组织考察为名,将残联公款41400元打到杭州某旅游公司实际用于旅游活动。2015年8月和2016年11月,张某先后两次将上级部门核发的奖励经费,用于本单位干部职工奖金发放。2018年3月26日,张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副处非领导职务),违纪所得被收缴,并被追缴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22、杭州市滨江区XX街道Y社区党委委员、居委会副主任姚某违规发放福利款问题。2017年11月,区纪委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姚某于2015年初购买5000元联华超市卡,作为福利发放给征迁工作人员,后在社区经费中予以报销。2017年12月12日,姚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违规发放的福利款予以收缴。

23、滨江区X街道Y社区党支部书记许某等人违规发放福利、公款旅游等问题。2017年1月至6月,许某指使单位出纳采用虚开发票、假冒名目、发放清单造假等方式套取现金15700元,购买香烟卡价值22000元,用于社区工作人员违规发放福利。2017年4月至5月,许某两次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小区业委会人员等多人到富阳、桐庐等地旅游,车费、门票、餐费及购买土特产费用等共计13600元在单位财务报销。2018年4月,许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24、淳安县XX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姜某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3年底,姜某在担任淳安县XX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从与其公司有合作经营业务的某公司账外账提取现金31.7万元,在淳安县对县属国企工资总额考核的额度之外,违规向职工发放津补贴。2013年至2016年,公司以单位通讯费、电话费、邮电费名义给职工违规发放电话费,共计45万元。另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6月,姜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为享受县属国企副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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