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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学校)办公室关于“四川旅游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6-23    浏览次数:

为加强“四川旅游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使用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党委(学校)办公室负责“证书”的保管、申领、年检和变更等事宜。

第二条 “证书”一般供校内各单位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重大科研合同、经济合同、合作协议、办理购车及车检、办理贷款、履约保函、信用担保、授信等事项时使用。原则上不提供给个人使用(因私出国(境)人员除外)。

第三条 除用途有特别要求必须为原件的外,“证书”一般只提供正、副本的复印件。

第四条 申请使用“证书”(复印件)的单位须事先通过OA填写《法人证书申请表》,写清申请使用“证书”(复印件)的名称和事由,并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请校长签批后,方可借用。

第五条 “证书”(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方为有效,盖章后再复印视为无效。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