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样品使用提出要求?

作者:文霓 时间:2020-05-13 点击数:

        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该条还明确,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Copyright© right 2017-2022 四川旅游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蜀ICP备12008333号 -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四川省龙泉驿区红岭路459号四川旅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