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旅游学院四川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经费管理,明确基地经费管理责任,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四川省有关经费管理要求,结合基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取得的各类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基地收入,必须纳入基地统一管理,严禁将经费用于与基地建设目标无关的内容。
第三条 建立健全基地经费管理责任及监督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在基地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一)省民族宗教委协调推进处等业务指导单位、基地依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基地经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基地配合做好经费管理工作。
(二)基地负责人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核定或有关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基地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对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基地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基地经费使用参照依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由具体经办人与基地负责人签字报销,基地负责人个人经费报销由依托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报销。
第五条 基地经费来源主要有依托单位专项配套(启动、运行)经费、科研合作经费、社会服务收入经费以及省民族宗教委等部门的经费支持。
(一)依托单位专项配套经费(启动、运行):依托单位根据预算和财力对基地提供一定的经费保障,经费开支按照依托单位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科研合作经费:严格按照基地与合作单位订立的有关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
(三)社会服务收入经费:参照依托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四)省民族宗教委等部门的经费支持:按照相关经费管理要求及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条 基地经费主要用途:
(一)年度项目立项经费拨付(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二)年度项目结项评审费
(三)学术交流活动相关费用(如学术会议、论坛等)
(四)研究人员相关费用(如调研、培训等)
(五)基地办公及科研设施维护等其他建设费用
第七条 基地应积极争取外来经费,以增强科研平台(团队)的发展能力。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基地管理办公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