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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旅游学院干部职工挂职和借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财务处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1/10/19 10:57: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干部职工挂职、借用管理,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挂职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川组通〔2016〕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挂职、借用是指由挂职、借用单位提出,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同意,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选派符合条件的干部或教职工暂时到有关单位工作。

第二章  人员选派

第三条 挂职、借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工作业绩良好,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三)符合挂职、借用岗位需要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选派程序

(一)科级及科级以上干部,以及在挂职、借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由党委组织部负责选派,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二)科级以下人员由人事处负责选派,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挂职、借用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挂职、借用前,本人须到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办理备案手续;挂职、借用期满,本人须及时到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办理返校手续。

因工作需要,挂职或借用需延期的,应由挂职或借用单位来

函,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

因学校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提前结束挂职或借用的,由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商得挂职单位同意后方可结束挂职。

第六条 挂职、借用期间,挂职、借用人员由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和挂职、借用单位共同管理、以后者管理为主。

第七条 挂职、借用期间,挂职、借用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挂职、借用单位的工作纪律、劳动纪律和廉政纪律。如违反相关纪律规定,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挂职、借用期间,挂职、借用人员须承担学校交办的相关任务,不再承担学校的日常工作任务。

第九条 挂职、借用期满,本人须对工作表现写出书面总结,挂职、借用单位应作出书面考核鉴定。书面总结和考核鉴定的复印件报送所在二级单位,原件送交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存档。

第十条 挂职、借用人员年度考核由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组织实施,根据挂职、借用单位书面考核鉴定和学校年度考核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考核等次。

第四章  待遇和经费

第十一条 挂职、借用人员在挂职或借用期间,不影响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

第十二条 挂职、借用人员在挂职或借用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常发放,享受学校在职人员同等福利。

第十三条 挂职、借用人员在挂职或借用期间,挂职、借用单位已提供必要的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的,本人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学校原则上不再补贴;挂职、借用单位未提供必要的补贴及相应待遇的,上级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具体规定的,学校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具体如下:

(一)住房补贴

如挂职、借用单位未提供住房,可租赁单间(含合租的单间)或一室一厅且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住房,房租通过公务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非现金支付,返校后凭发票、租房合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支付凭证据实报销,不报销水电气费、物管费等个人生活费用。同城(成都市七区十二县,下同)挂职的不予补贴。

(二)生活补助

1.针对在一线城市(上海市、北京市、深圳市、广州市)挂职、借用的人员,学校参照正常公务出差标准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采用分时间段计发。具体标准为:15天以内(含途中天数)

按100元每人每天计发伙食补助,按40元每人每天计发公杂费;超过15天但未超过180天,按90元每人每天计发伙食补助,按40元每人每天计发公杂费;超过180天,按70元每人每天计发伙食补助,按40元每人每天计发公杂费。

2.针对在省内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地区和省外西藏、青海、新疆地区挂职、借用的人员,学校参照正常公务出差标准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采用分时间段计发。具体标准为:15天以内(含途中天数)按120元每人每天计发伙食补助,按40元每人每天计发公杂费;超过15天但未超过180天,按108元每人每天计发伙食补助,按40元每人每天计发公杂费;超过180天,按84元每人每天计发伙食补助,按40元每人每天计发公杂费。

3.生活补助按季度预发,挂职期满后进行结算。补助天数根据挂职或借用单位书面意见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核算,分段方式及补助金额由财务处核算。

(三)交通补助

1.因私往返

在省内(非同城)挂职、借用的原则上每月往返不超过2次,在省外挂职、借用的原则上每年往返不得超过4次,交通费由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报销,不计发生活补助。

2.因公往返

因学校工作需要的往返交通费按照《四川旅游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据实报销。往返当日计发生活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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