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创政策

关于印发《四川旅游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和《四川旅游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川旅院〔2021〕90号

发布于2021-05-27 13:52文章来源:四川旅游学院 作者:

四川旅游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能力提高为核心,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为重点,促进学生“理论-实践-创新-创业”“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为激发大学生自主创新的兴趣和创业实践的能力,培养大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和创新创业精神,保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每个类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个级别。

1.创新训练项目主要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不超过 6 人),在项目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主要是本科生团队(不超过 6 人)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创业报告撰写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面向在校大学生及毕业 5 年之内的大学生自主创业者(不超过 6 人),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立项资助对象是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或创业实践具有浓厚兴趣,善于独立思考,有较强创新意识和科研精神,具备初步创业能力的学生。

第四条 每个项目设一个负责人,项目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项目负责人每次只能够申报一个项目,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够参与两个项目,有未结题项目的学生不得申请新项目。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院系、跨专业联合申报。跨学院联合申报的项目在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进行申报。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不限学科专业,可根据学生兴趣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题。选题参照《四川旅游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指南》执行。

第六条 每个项目需有 1-2 名指导教师。其中,申报省级和省级以上级别项目要求指导教师须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应有可靠的时间保证和相应的实验条件,为学生提供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工作场地和实验设备,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鼓励学院聘请行业、企业一线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每位校内指导教师一年最多指导 3 个项目,如果前一年被评为优秀指导老师,最多可以指导 4 个项目。

第七条 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以项目申请者尚能在校学习的最长时间为限,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 1~2 年;创业实践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 1~2 年。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管理平台四川旅游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智能管理平台(简称“平台”)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线上管理平台,项目申报者、二级学院和创新创业学院通过平台完成项目的线上申报、定级、中期、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申报立项:

1.项目申请人根据创新创业学院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四川旅游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并提交至平台。

2.创新创业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线上评审,确定入围的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择优向省教育厅进行推荐,再由省教育厅择优向教育部推荐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十条 中期管理

1.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每 2 周须在平台提交项目周报,指导教师按时审阅周报,并实时指导团队。

2.各项项目实施过半时要进行中期检查。项目中期检查时,项目负责人应在平台上提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期检查报告》。

3.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开展项目中期评审,中期检查结果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个层次,不通过的项目终止项目资助。

4.项目变更或终止应由项目负责人在平台上提出申请,对项目成员的更换、项目进度推迟等阐明具体原因。经由学院审核,给出是否同意的结论,创新创业学院认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结题验收

1.项目负责人在平台上提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题报告》,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进入项目结题验收阶段。

2.项目结题标准如下:


 

类型

优秀(满足任意一项)

合格(满足任意一项)

国家级

创 新 训练项目

1.获得国家专利授权
2.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已见刊)
3.完成实物制作(学校组织专家验收)
(专利发明人/论文学生排名前二)

1.发表学术论文 2 篇(学生成员排名前二)
2.获得校级学科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3.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并获得受理(以获得受理号或授权号为准)

创 业 训练项目

1.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创新创业竞赛奖项
  2.
依托项目注册成立公司并纳税

1.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并获得受理(以获得受理号或授权号为准)
  2.
获得校级一等奖及以上创新创业竞赛奖项
  3.
在校内外孵化基地孵化 6 个月以上




创 业 实践项目

1.完成公司注册、获得项目融资并完成工商变更

1.完成公司注册
  2.
获得校级一等奖及以上创新创业竞赛奖项
  3.
在校内外孵化基地孵化 6 个月以上

 省
 

创 新 训练项目

1.获得国家专利授权
  2.
论文 2 篇或核心期刊 1 篇(已见刊)
  3.
完成实物制作(学校组织专家验收)
 
(专利发明人/论文学生排名前二)

1.发表论文 1 篇(学生成员排名前二)

2.获得校级学科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3.
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并获得受理(以获得受理号或授权号为准)

创 业 训练项目

1.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创新创业竞赛奖项
  2.
在校内外孵化基地孵化 6 个月以上

1.获得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竞赛奖项2.在校内外孵化基地孵化 3 个月以上3.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并获得受理(以获得受理号或授权号为准)

创 业 实践项目

1.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创新创业竞赛奖项
  2.
在校内外孵化基地孵化 6 个月以上

1.创业项目获得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竞赛奖项
  2.
在校内外孵化基地孵化 3 个月以上3.依托项目注册成立公司

 校
 级

创 新 训练项目

1.发表论文 1 篇(学生成员排名前二)
  2.
校级学科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3.
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并获得受理(以获得受理号或授权号为准)

1.论文 1 篇(学生成员排名前二),论文处于录用阶段
  2.
获得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项
  3.
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并获得受理(以获得受理号或授权号为准)

创 业 训练项目

1.创业项目获得校级一等奖及以上创业竞赛奖项
2.在校内外孵化基地孵化 3 个月以上

1.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并获得受理(以获得受理号或授权号为准)
2.获得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竞赛奖项3.入驻校内外孵化基地

创 业 实践项目

1.校级一等奖及以上创业竞赛奖项
2.在校内外孵化基地孵化 3 个月以上

1.已完成公司注册
2.
获得校级及以上创业竞赛奖项
3.
入驻校内外孵化基地

3.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创新创业学院组织,申请结题的项目须参加项目结题成果展,创新创业学院组织校内外评审专家在成果展现场对项目进行统一评审,专家组查验相关结题材料,听取项目组成员的汇报和答辩,在全面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果水平的基础上,对项目作出明确的成绩评定和是否结题的结论。

4.未能通过结题者一律不得参加下一批项目的申报,延期一年未结题则项目终止。

5.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由创新创业学院统一给学生颁发证书。并根据《四川旅游学院本科专业大学生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给学生记相应的创新学分。

第十二条 立项项目团队须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赛事和“青年红色筑梦之旅”等活动。

第十三条 后续管理

学校将每年度组织一次对于各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效果的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度增减各学院下一年度的项目指标。

第四章 经费与保障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对国家、省级、校级项目予以资助。

1.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每项资助 2000 元;

2.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每项资助 4000 元;

3.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每项资助 8000 元。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指导教师应负责对经费使用进行全程监督。经费主要用于图书资料、实验材料、复印、学术交流及调研差旅等项目运行所需费用,具体办法参照《四川旅游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十六条 学院及指导教师在创新创业训练专项经费使用过程中,不得截留、挪用学生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学校实验教学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级各类实验实训场地均应接收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各学院应为项目参与学生提供研究训练、交流讨论场所。

第十八条 产教融合智慧就创业平台为创业实践项目提供交流讨论及办公场地。

第五章 项目成果及奖惩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评选优秀项目,优秀项目的指导教师认定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指导教师。

第二十条 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或项目研究形成的软件、专著或专利等成果,第一作者或专利权人单位须署“四川旅游学院”,同时论文应注明“四川旅游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编号)”。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产生重要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等)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指导老师同意,学院审核通过后,高水平成果可等同于毕业论文。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产生的重大科研成果,可以以个人或集体申报的方法,参照《四川旅游学院科研成果评奖办法》(川旅院〔2020〕217 号)申报相应奖励。

第二十四条 创新创业学院向省教育厅推荐优秀结题项目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

第二十五条 教师工作量认定根据《四川旅游学院教学工作量折算办法》指导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并结题的,指导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按 30 学时/项折算工作量,指导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按40 学时/项折算工作量。指导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并结题的,指导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按 15 学时/项折算工作量,指导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按 20 学时/项折算工作量。折算工作量由创新创业学院予以核定。

第二十六条 对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评审教师按其评审工作量(立项、中期、结项评审),根据《四川旅游学院关于规范各类评审、报告等劳务费发放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规定给予评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规定、恶意套取项目费等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四川旅游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川旅院〔2019〕45 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四川旅游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 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函〔2019〕13 号)精神,依照《四川旅游学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设专项经费,对于省教育厅、教育部批准立项的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给予配套经费资助;对于学校批准立项的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校择优给予额度不等的经费资助。经费由创新创业学院   负责审核、划拨。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按“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项目的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并根据经费的可开支范围进行合理预算及经费的使用,不得超支及开支未列入年度预算中的项目。

第二章 经费开支的范围及相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审批立项后,创新创业学院划拨专项经费的 50%,中期检查通过后划拨 50%。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经费主要用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调研差旅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加工费、材料费、资料费、评审鉴定费等费用支出,不得用于招待费等与研究内容无关的开支。各项费用使用比例:

1.设备及软件购置。在研究过程中购置专用仪器设备需于年初向采购中心提出预算申请,并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入库手续。软件购置需向信息中心提交计划并审批。

2.资料及办公用品费。项目研究工作所需的办公用品、报刊、杂志、资料等的购买、复印、打印、翻拍、翻译费用,以及购买必要的专业资料等费用。办公用品单张票据需提供附商家开具盖章的销售清单,发票印章与清单印章须一致方可报销。购买的资料、报刊、杂志等的发票须明确所购买的物品或提供卖家的商品清单,否则不予以报销。

3.实验及原材料费。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以及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4.差旅费。主要指参加学术会议、竞赛及进行调研时的会务费、交通费及住宿费。学生外出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可报销火车硬卧、客车、轻轨、地铁、公交票据等,不报销出租车费用;住宿费按照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的50%执行,凭票报销,超出部分自理。报销调研差旅费时须提供有指导教师同意的出差申请、签名确认的外出调研开支明细及调研方案,同时提供调研回收的调查报告等相关证明。报销学术交流差旅费时须提供会务费发票及会议通知原件。差旅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 20%。

5.专家咨询费。指因项目实施需要,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相关行业专家的咨询费用。

6.宣传制作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的宣传费用,包括资料、广告制作等。报销时须提供宣传制作详单及相对应的发票。

7.竞赛报名费。指项目相关成果参加比赛时产生的报名费。报销时需提供报名费发票以及比赛通知原件。

8.其他费用。上述项目未列出,但与项目实际相关的费用准予报销。

第五条 项目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校内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院系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开支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应对本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严格把关,项目负责人在申请使用经费前须征得指导教师的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项目经费报销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和流程进行,在规定时间段内由项目指导教师负责集中办理报账事宜。报账金额不得超过团队项目所划拨经费的额度。所有报销凭证均应持有正规发票,日期为项目建设周期内,抬头为“四川旅游学院”。所有票据背面需要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日期、金额、事由,并由至少一名经手人签字。

第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题后,若经费还有结余,于立项两年后年底予以收回。

第九条 对下列情况,经核查,学校有权终止项目,责令项目负责人退回经费,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并取消项目负责人今后申请此类课题的资格:1.因项目负责人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致使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2.将经费挪作他用的;3.管理不善,造成巨大损失的;4.违反学术诚信,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5.经学校鉴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经费监督

第十条 创新创业学院对项目研究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报请有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四川旅游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川旅院〔2019〕45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抄送:院领导

四川旅游学院办公室

办公自动化系统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