烹饪科学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6-06-08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烹饪科学四川省教育厅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开放共享、协同创新和人才培养作用,吸引校内外科研人员围绕烹饪科学及相关领域开展合作研究,提升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设立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基金管理坚持“开放、流动、联合、创新”的运行机制,遵循“公开发布、自主申请、公平评审、择优支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开放基金重点支持围绕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开展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鼓励交叉融合研究,促进中餐科学发展、烹饪现代化、食品营养与安全、传统饮食文化传承创新及相关成果转化。

第三条 开放基金主要以资助研究项目、研究团队的形式设立。开放基金立项、审批和管理由重点实验室具体负责,受资助单位及开放基金负责人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

第一章 申报与受理

第四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适时制定《烹饪科学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资助方向、申报要求、资助额度、研究期限和结题要求等。

第五条 开放基金的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有特殊情况需延期者,由本人申请,经实验室同意,可追加1年。

第六条 开放基金原则上面向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相关单位科研人员开放申请。项目需由至少一位本实验室固定人员作为合作者共同完成。

第七条 开放基金申报者必须是基金的实际主持人。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原则上限申报1项;已承担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在研项目且未结题者,不得再次作为负责人申报。

第八条 开放基金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达不到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申报人需要两位专家推荐),在烹饪及食品相关领域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相应研究基础;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研诚信记录;

(三)选题符合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年度《指南》要求;

(四)所在单位具备开展研究的基本条件,并承诺提供必要支持;

(五)涉及伦理审查、食品安全、数据安全、保密管理等事项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九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指南的各项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撰写申请书,编制经费预算,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基金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以及主要研究成果。

第十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并签署意见,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负责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材料不齐全、预算明显不合理或超过受理时限的申请,不予进入评审程序

第二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二条 开放基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以创新性、科学价值、应用前景、研究基础和实施可行性为主要评价依据,注重申请人的发展潜力,优先支持中青年科技人员主持的创新项目。

第十三条 开放基金的评审由重点实验室组织,一般按照专家初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负责人审批、院核准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组织学术委员会评审。对通过初审的每项申请,通过专家商议进行评审。重点实验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学术委员会审议意见及年度经费安排,提出拟资助项目,报学校审批后公布结果。

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开放基金,负责人应按要求填写任务书。任务书经审核通过后,作为开放基金执行、经费使用、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 任务书经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复核同意后,由重点实验室拨发前期资助经费(总资助经费的50%),待结题后,再拨付剩余的50%。后期资助的项目,一般在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开放基金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应按照任务书要求定期向重点实验室报告研究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开放基金执行过程中,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计划、项目组成员、经费预算、负责人所在单位等重要事项变更的,负责人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重点实验室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对开放基金实行全过程管理,可通过中期检查、年度进展报告、学术交流和专项检查等方式监督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开放基金实施条件,监督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协助重点实验室做好检查、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放基金经费主要用于与研究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开放基金经费原则上分阶段拨付。任务书审核通过后,可拨付首期经费;剩余经费根据执行情况、中期检查结果和结题验收情况拨付。具体拨付比例按重点实验室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重点实验室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拨付或支付资助经费、终止项目并追回已拨付或支付费用等处理: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相关重点实验室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经费使用违反财务制度或本办法规定;

(五)未按照要求提交结题资料或逾期结题;

(六)其他不宜继续资助的情形。

第五章 成果管理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 开放基金形成的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标准、软件、数据库、专利、工艺技术、研究报告、应用示范成果及其他成果形式。

第二十五条 使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取得的成果,包括发表论文、申请知识产权、申报奖励等,应按规定标注“四川旅游学院烹饪科学四川省教育厅高校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及开放基金编号。未按规定进行基金标注或署名的成果,原则上不作为开放基金结题验收成果认定。

重点实验室中文署名推荐为:烹饪科学四川省教育厅高校重点实验室,四川旅游学院,四川成都 610100

英文署名推荐为:Cuisine Science University Key Laboratory of Sichuan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Chengdu 610100, P.R. China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对所有完成开放基金进行综合评价,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对完成较好的负责人(成果水平高,如论文被SCI引用等),将在以后的申请中优先考虑资助。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结题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重点实验室可视情况采取限期整改、终止项目、追回经费、限制后续申报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结题事项参考《烹饪科学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结题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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