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

​四川旅游学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2    浏览次数:

各二级学院:

按照《四川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0〕137号)文件要求,现就我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一)全部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本人因罹患新冠肺炎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可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国家助学贷款应还本息。

(二)部分代偿。因本人或直系亲属罹患新冠肺炎,以致无力按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应还本息的毕业借款学生,可申请代偿2019年度和2020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应还本息。

二、救助资金来源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或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

三、申请审核方式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代偿。具体审核方式详见《四川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0〕137号)(附件3)。

(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我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向就读时所在二级学院申请代偿,二级学院审核汇总后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复核汇总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填写《借款学生或其直系亲属罹患新冠肺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借款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直系亲属罹患新冠肺炎的借款学生申请代偿,需提供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薄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三)借款学生或其共同借款人委托其他近亲属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和委托书原件。

(四)申请代偿2019和2020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应付本息,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罹患新冠肺炎的确诊证明和病历复印件。

(五)申请全部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应付本息,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证明、居民户口注销证明或县级及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各学院要高度重视针对借款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罹患新冠肺炎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切实将这一实事做细做好。第一时间掌握确诊为新冠肺炎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名单,及时开展相关救助工作。

(二)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各学院在条件允许时,要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学生完成还款救助申请,对暂时无法提供完整材料的,应“先申请,后补充”。

(三)加强宣传,确保安全。各学院要加大对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的政策宣传力度,扩大知悉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都能获得代偿。要引导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和家长通过无接触方式申请,确保安全。

(四)认真审核汇总,按时上报。各学院要认真核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申报材料,确保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并据实填写《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附件2)。

六、材料报送时间和报送方式

(一)报送时间

每月23日前

(二)报送方式

各学院将审核汇总后的所有申请材料、《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附件2)通过OA报送学生处郑菊老师。

联系人:郑菊13398170030。

附件: 1.借款学生或其直系亲属罹患新冠肺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3.四川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的通知


学生处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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