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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旅游学院优秀学生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1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表彰奖励的对象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奖励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根本导向,紧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四川旅游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和学生集体。

第五条 获得奖励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未在违纪处分期内。

第六条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设立校级学生奖励项目,鼓励各二级学院依法依规整合资源,设立院级学生奖励项目。

第七条 学校向获得奖励的学生个人和集体颁发荣誉证书。如证书丢失,由学生个人或集体提出申请,奖项评选组织部门核实后出具证明或说明,加盖奖项评选组织部门公章。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各二级学院将学生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的相应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九条 学校组织颁奖仪式,对获得奖励的学生个人或集体进行表彰,号召全校学生向获奖学生个人和集体学习。

第十条 对获得奖励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如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等方面的问题,将给予相关处理,同时取消荣誉资格,收回证书,并追回奖励。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校级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由相应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无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由奖项评选组织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并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二级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应由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二级学院领导、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代表、专业教师代表。

第十三条 校级学生奖励评审应包括推荐、公示、审批等程序,评审工作接受校纪委、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等校内各单位和师生的监督。

(一)校级奖励项目的推荐名额分配主要以奖励对象基数作为依据,同时可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导向等因素,适当对部分二级学院或部分类别学生予以倾斜。

(二)各二级学院具有推荐本学院学生参评学生奖励项目的权利;各职能部门具有推荐与其职能和业务相关的学生参评相关学生奖励项目的权利。

(三)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的校内奖励初评结果须进行院内或校内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四)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在学生个人或班级申请的基础上,将初评结果推报到奖项评选组织部门,经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具体评审程序按具体奖项评选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对奖励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二级学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本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奖项评选组织部门提出申诉,奖项评选组织部门应在接受申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并报该奖项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无奖项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二级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三章 奖励种类

第十五条 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社会资助奖学金

第十六条 荣誉称号

(一)个人荣誉称号

1.三好学生和三好学生标兵

2.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3.大学生年度人物

4.优秀毕业生

5.优秀实习生

6.优秀共青团干部

7.优秀团支部书记

8.优秀共青团员

9.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10.优秀青年志愿者

11.优秀社团会长

12.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13.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14.其他个人荣誉称号

(二)集体荣誉称号

1.优良学风班级、优良学风寝室

2.星级寝室、标兵寝室

3.活力团支部

4.先进团支部

5.优秀学生分会

6.优秀青年志愿者分队

7.星级社团

8.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9.其他集体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学校围绕育人目标,依据下列权限和程序调整优化学生奖励项目。

(一)校级学生奖励项目的设立、变更、撤销,应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学校审定,企业奖学金等依据学校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院级学生奖励项目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各二级学院研究决定,并在作出设奖决定起10日内按要求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以下校外获奖进行奖励

(一)创新创业奖

1.“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奖

2.“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奖

3.“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竞赛奖

4.其他创新创业奖

(二)科技、学科(专业)竞赛等其他活动奖

1.学术科研奖

2.学科(专业)竞赛奖

3.其他活动奖

第四章 奖励的评定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评定工作于每年9-10月进行。主要用于奖励我校特别优秀的学生。评定办法详见四川旅游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相关评选办法。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评定工作于每年9-10月进行。主要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评定办法详见四川旅游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相关评选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评定工作于每年10-11月进行。评定办法详见四川旅游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相关评选办法条例。

第二十二条 社会资助奖学金的评定

社会资助奖学金是指由企业、团体或个人出资,以鼓励我校学生努力学习,提高综合能力而设立的奖学金。评定办法详见每年评选通知文件。

第二十三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定

(一)评定工作于每年11-12月进行。

(二)三好学生及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选对象为担任各级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的学生。

(三)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分别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是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最优的学生,须具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全部条件。

(四)评定办法详见每年评选通知文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大学生年度人物的评定

评定工作于每年11-12月进行。评选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学生。学校成立大学生年度人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评定办法详见每年评选通知文件。

第二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定

(一)评定工作于每年11-12月进行,次年6月表彰。评选对象为应届毕业生。

(二)学校成立省级优秀大学生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三)省优毕业生原则上在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基础上产生。由学校评定推荐,报教育厅审定。

(四)对毕业离校前考试不合格、实习不合格的毕业生,以及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毕业生,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五)评定办法详见每年评选通知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其他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具体评定办法详见每年评选通知文件。

第二十七条 创新创业奖

学生获省级以上“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奖与其他创新创业奖,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审核、认定;学生获省级以上“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奖、“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竞赛奖,由校团委负责审核、认定。

第二十八条 科技及其他活动奖

(一)奖励申报程序

学生参加校外竞赛活动前,由各二级学院将竞赛活动通知、方案等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获奖但未经审批的不予奖励。参加校外竞赛活动后,于每年11月,由各二级学院将学生获奖证书复印件、表彰文件复印件等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奖励申报,由奖项对应认定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二)奖励的认定

学生参加校外学术、科研活动获奖由科技处负责审核、认定;参加校外学科(专业)竞赛获奖由教务处负责审核、认定;参加校外其他活动获奖,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核、认定。

(三)获奖级别认定

以竞赛主办单位或团体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国家级”是指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委组织的比赛,“省级”是指省教育厅等相关省厅组织的比赛,“市级”是指市教育局等相关市局组织的比赛。

(四)同类比赛获奖认定

同一类或分区选拔的比赛、竞赛重复获奖者只按最高奖项认定。同一人员的同一作品参加不同级别比赛,取最高级别认定;同一作品多人合作,按照团队集体进行奖项认定。其他重大赛事可参照此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四川旅游学院优秀学生奖励条例》(川旅院〔2013〕17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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